市农机办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目标管理评价考核指标的通知
津农机监〔2015〕12号
市农机办关于印发2015年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目标管理评价考核指标的通知
各区县农机中心、滨海新区农业局:
根据《2015年天津市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和《2015年农机化工作要点》的要求,市农机办制定了《2015年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目标管理评价考核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市农机办
2015年2月12日
2015年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目标管理评价考核指标
一、评价考核指标项目(共6项,44条,100分)
(一)安全事故防控(6条,11分,增1分)
(二)执法检查(11条,19分,增6分)
(三)行政许可审批(6条,11分)
(四)年度检审工作(8条,37分,增3分)
(五)宣传教育(5条,12分,增3分)
(六)规范化建设(8条,10分,增2分)
二、任务指标内容及要求
(一)安全事故防控(11分,增1分)
1.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推进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区县农机中心3月1日前完成与市农机办签订《2015年天津市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记1分。区县农机中心3月31日前完成与乡镇政府或乡镇农机管理站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记1分。区县农机中心积极推进乡镇政府或乡镇农机管理站与村委会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记1分。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与农机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园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记1分。
2.修订、完善本区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记1分。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并上报演练方案,留存活动现场照片,符合要求的,记2分。
3.定期召开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专题分析会议,全年不少于2次(留存会议记录、照片等资料),符合要求的,记1分。
4.设立专职农机事故处理员和统计员,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24小时接报电话,每月底前报送农机事故,留存《农机事故统计月报表》备查,记1分。
5.做好半年、全年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发生农机死亡事故的,组织事故发生地农机驾驶操作等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留存活动记录及现场照片,符合要求的,记1分。
6.积极推动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的制作等农机事故处理前期准备工作,记1分。努力探索与法院、公安、卫生、保险等相关部门建立农机事故处理联络协作机制,并形成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的,增记1分。
(二)执法检查(19分,增6分)
7.制定年度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方案(时间、地点、路线等),并于4月1日前上报监理处,记1分。
8.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全年不少于40天,填写《农机执法检查日志》,建立《农机安全隐患台账》,记2分。
9.深入所辖区域内农机合作社、设施农业示范园区以外的乡村、场院和田间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每完成所辖村的10%,其他区县每完成所辖村的30%,有被检查人签字、村委会相关负责人签字或农机安全员签字并留存照片等资料的,增记1分,最高增记2分。
10.认真贯彻落实《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意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行政处罚文书中签字、盖章及罚没票据等事项,记1分。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文书(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至少2卷,其他区县至少1卷),记2分。于7月上旬选送1卷行政处罚文书上报市农机办参加初评,评为优秀卷的,增记1分。被区县农委或市农机办推荐到市农委参评,获得优秀卷的,增记1分。被市农委推荐到农业部参评,获得优秀卷的,增记1分。
11.建立农机合作社、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台帐,记1分。农机合作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参检率达到100%,记1分。
12.做好农机合作社、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年每个合作社、园区检查不少于2次,记2分。
13.农机合作社、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悬挂上墙,建立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台账,记2分。悬挂张贴宣传展板、标语、警示标志,记1分。
14.农机合作社、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应设立农机安全员,与驾驶或操作人员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记1分。定期组织安全员、驾驶操作人员集中学习培训(有人员名单、签到记录、学习内容等材料),记1分。
15.农机合作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悬挂齐全,记2分,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此项不得分。
16.全年组织乡镇农机管理人员、村级安全员、农机合作社和设施农业园区安全员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1次(有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人员名单、签到记录、现场照片),符合要求的,记2分。
17.积极探索,加大投入,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设施园区(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安全防护措施提升工程或项目等,经市农机办确认的,增记1分。
(三)行政许可审批(11分)
18.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的受理、审查和考试工作,留存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影像资料和科目二、三、四考试双签名册及影像资料,记2分。将科目一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和科目二、三、四考试试卷存档,记1分。
19.考试员应监督驾驶员培训学校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员进行培训,指导驾驶员培训学校整理、保存好学员的培训档案(计划册、教程安排),记1分。
20.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检验,政府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达100%,记2分。
21.每次领取行政许可业务用品时,区县档案管理员需提交之前办理完毕的牌证业务纸质档案,并将电子档案归档。年底考评前,区县档案管理员将本年度剩余所有未结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归档,全部报送市级档案管理岗的,记2分。
22.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牌证业务档案(副档)的管理,配备专用档案柜,按档案类别分类管理且摆放准确的,记1分。业务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归档,档案资料齐全有效,档案袋封面及背面目录填写完整准确的,记1分。
23.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行政许可业务用品的管理,并做好业务用品领取登记,建立发放台账,11月15日之前与监理处进行核对,全年无差错的,记1分。
(四)年度检审工作(37分,增3分)
24.完成拖拉机注册登记任务数(见附表),记2分。未完成任务数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乘以2记分。
25.完成拖拉机检验任务数(见附表,其中不含农田挖掘机、变型拖拉机),记16分。超额完成任务数的,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每20台,增记1分,其余区县每10台,增记1分,最多增记2分;未完成任务数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乘以16记分。
26.完成拖拉机驾驶员持证任务数(见附表),记5分。未完成任务数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乘以5记分。
27.完成联合收割机检验任务数(见附表),记2分。未完成任务数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乘以2记分。
28.完成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持证任务数(见附表),记6分。未完成任务数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乘以6记分。
29.组织召开年度检审现场推动会,经市农机办确认的,记1分。协助监理处组织全市年度检审现场推动会,增记1分。
30.做好农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审验工作,全年集中组织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不少于2次(有学习记录、签到记录、现场照片),符合要求的,记1分。签订《天津市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员安全生产承诺书》,存档备查,记1分。
31.按标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年度检验,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强险凭证(拖拉机使用性质申报书),存档备查,记2分。留存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检验照片(任务数见附表),记1分。
(五)宣传教育(12分,增3分)
32.在区县级以上的报纸、杂志等刊物上刊登反映本地区农机监理工作的文章、图片新闻或在本区县电台、电视台播放反映本地区农机监理工作(凭声像资料或证明)的报道,每篇记1分,最高记3分。在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增记1分。
33.及时向监理处提供本区县农机监理工作信息,每条0.5分,最高记2分。
34.深入乡村、学校、农机合作社等场所,通过农机安全生产咨询日等活动,有针对性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每次1分,最高记2分。
35.组织参加全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摄影比赛,选送上报作品不少于5张,记1分,获得前三名的,最高增记1分。参加全市拖拉机移动检测设备技能比武活动的,记2分,获得前三名的,增记1分。
36.分别于6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监理处报送《农机安全监管活动统计表》和农机监理工作半年、全年总结(要求有完成任务情况、实际效果、工作措施、具体事例和存在问题,半年总结1500字、全年总结2000字以上,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记1分。
(六)规范化建设(10分,增2分)
37.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巩固创建成果,完善示范乡镇、村、户档案,记1分。本年度获得部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增记1分。
38.提升农机监理窗口服务水平,服务设施齐全,公开农机安全监理办事人员、岗位职责、办事流程、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监督电话,记2分。本年度按标准完成业务办理大厅改造,经监理处验收合格,增记1分。
39.业务办理大厅环境整洁有序,窗口业务办理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统一着监理工作服,记1分。经检查发现窗口环境差、服务态度生硬、没有统一着装的,此项不得分。
40.按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目标管理评价考核指标项目,分类存放文书档案,档案内容规范,符合要求的,记1分。
41.参加市农机办组织的执法检查人员、考试员(教练员)、检验员集中培训学习,每项1分,记3分。
42.按要求完成《拖拉机实地安全技术检验提升工程》项目,记1分。
43.市农机办配备的检测设备、行政许可设备、事故处理装备专岗专用,保证其正常使用,严禁挪用、借用,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44.年终考评时,制作多媒体进行工作汇报的,记1分。
三、评选标准
1.总分达到90分,授予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达标单位称号,并可以参加天津市农机化先进单位的评选。(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单独考核)
2.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取消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达标单位的评选资格。
(1)道路外农机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
(2)被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通报批评的;
(3)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