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办关于发放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生产企业用户名(第二批)的通知
津农机管〔2015〕75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关于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第二批部级归档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表(上)》的函的有关要求,我办已将纳入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内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导入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并通过天津农机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为了做好相关农机生产企业用户名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贴系统登录地址
http://218.241.216.135:86
推荐使用IE8或者IE11版本浏览器登录补贴系统。
二、农机生产企业在补贴系统内自主开展经销商确定工作
纳入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内的生产企业,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并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确定工作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补贴系统首页点击“生产企业登记”(第一批已经获取用户名的生产企业不需重复登记),进入“天津市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信息登记”界面,按照“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我办将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账号信息到生产企业填写的电子邮箱。
(二)生产企业获取到账号后首次登录系统时,要上传加盖公章的《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1)。
(三)生产企业登陆补贴系统后,一是要立即进行“资料修改”,进入“生产企业信息编辑”页面填报完善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并保存;二是要自主确定经销商,分配销售机具及范围;三是要按照补贴系统的提示和要求“完善机具信息”,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生产企业要向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附件2),督促经销商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上述工作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
三、其他说明事项
生产企业用户要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或密码遗忘的,原则上我办将不再予以恢复,由其造成的一切后果用户自行承担。因密码输入错误五次以上而导致用户被补贴系统锁死的,由生产企业向我办出具申请和证明材料,经我办核实后,方可重置初始密码。
详细操作说明见可进入系统后点击补贴系统页面右上方“系统帮助”下载。
对补贴系统中生产企业名称、产品信息等有疑问的,反馈人须发送申请传真至我办(要求:反馈申请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对于企业或经销商以送达材料、咨询洽谈等缘由的来人访谈,我办恕不接待。
四、具体工作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天津市农机办 联系人:王全兴 电话:022-87895311
传真:022-87895310 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科研东路8-B1-3
附件:1.2015年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天津市农机办
2015年7月2日
附件1:
2015 年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生产企业承诺书
1.我企业完全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保证补贴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配置、材质、安装标准等与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一致,保证补贴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且非旧机(旧件)改造的合格产品。
2.保证补贴产品唯一性和标志标识规范,合格证、铭牌(标牌)样式统一,内容规范完整,其中铭牌内容包括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保证产品出厂编号规范并按要求打印在铭牌和机体固定位置。
3.严格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本企业售后服务承诺, 对购机者进行机具使用操作和维修技能培训,作业季节在用户报修后24 小时内抢修机具。保证所售机具作业季节零配件供应及时,价格合理。承诺不借购机补贴政策随意涨价;同厂牌型号、同配置补贴产品价格不高于未享受补贴产品价格。
4.严格遵守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 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所选择经销商的管理,承诺在天津市选择的经销企业承担与本企业相同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责任。本企业将加强对经销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做好信息公开、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等工作,对经销企业出现的违规行为负同等责任。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补贴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本企业自行承担,并在下一年度中自动放弃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格。
农机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农机生产企业全称(加盖公章):
2015 年 月 日
附件2: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编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经销商
经销企业名称: 经销企业地址: 授权经销产品品牌名称及型号:
证书有效期: 授权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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