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权力饱私囊 最终沦为阶下囚
——某国有企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高某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情介绍】
高某某在任某局副处长和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期间,向下属单位索要人民币25万元;利用负责工程招标、土地开发、合作投资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60万元,港币80万元,欧元1万元;多次收受来自不同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美金2万元、欧元2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57万元商品房1套、价值人民币15万元小轿车1辆;在没有法定事由情况下,个人擅自同意某在建工程提价255.64万元,并将原转让协议规定应由对方支付的405万元配套费转由本企业承担,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5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5万元。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侥幸心理作祟,小错终于酿成大错
高某某面对诱惑,心存侥幸,认为拿一点占一点不算什么,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便难于阻挡。高某某忏悔时曾说:“我收的这些钱,都是好朋友、好哥们主动送的,他不说,我不说,天知地知,没人告我就不会出事。从最初接受万元礼金时,手还觉得有点沉,觉得有点过分,到自己说服自己,把犯罪看成了‘人之常情’。私欲这个东西你给它留一点缝隙,就会一点点扩大,那时就不会有退回去的想法了,对钱就麻木了,收几十万也觉得理所应当了。”
二、自认劳苦功高,失衡心理较为严重
心理失衡是高某某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决定性原因。他在如何正确对待组织信任、职务升迁上出现了偏差,把单位取得的成绩看成是自己个人能力的体现,面对别人的升迁进步和自己的原地踏步,消极埋怨情绪日浓,企图用钱抵消仕途失意,结果却毁了自己、毁了家庭。
三、监督长期缺位,权力集中失去控制
一是高某某权力过大,土地合作开发、工程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他一人说了算。二是规范履职用权行为的规章制度很不健全,分包招标、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高某某只需“打个招呼”,即为通过。三是高某某主观上拒绝接受监督,正如其本人所讲:他的许多问题是在失去监督或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发生的。高某某走向犯罪的深渊是他不愿接受监督,习惯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必然结果。
四、内控制度欠缺,长期投资单位管理真空
高某某之所以违纪违法犯罪,与该企业对长期投资单位缺乏管理不无关系,为其借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一是高某某所在企业未向长投单位派驻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丧失长投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权、财务管控权。二是对长投单位的管理机制不尽合理,没有统一管理长投单位的责任部门。三是长投单位自身未明确划分股东会(包括股东),董事会(包括董事)、监事会(包括监事)和经理层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制度体系。
【法律解读】
高某某在原协议已经生效的前提下,擅自更改转让协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未支付的提价款是否应计入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额?
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针对国有公司人员,主要有以下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具体到本案:
1、高某某履行职责时,独断专行、不负责任,擅自决定将原转让协议规定应由合作方支付的配套费转由本公司承担,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滥用职权罪属结果犯,徇私舞弊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该罪。根据变更后的协议,高某某所在公司需要向合作方多支付255.64万元,但截至案发,提价款尚未支付,即提价条款尚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更改协议价款的行为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提价款255.64万元不应计入经济损失额。
【对策建议】
一、针对领导岗位,加强权力观教育
身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高某某不仅没有将组织信任视为更加努力工作的动力,反而把权力视为个人奋斗的结果,视为发财致富的工具。他在剖析材料中写到:“官越做越大,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可是没有解决好人为什么当官这个问题。没有看到组织上让我承担这付担子所给予的厚望,没有摆正个人和组织的关系,而是认为权力大、了不起,把这个作为资本。心理失衡了,也就把持不住自己了。事到如今,才真正弄明白为什么有那么多人给我送钱,那么想和我交朋友、走关系,无外乎是看重我手中的权力。如果我不是总经理,还会有人送我吗?”必须针对领导岗位加强权力观教育,绝不允许把权力当成行使特权和中饱私囊的工具。
二、查找廉洁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往往手握重权,极易发生职务犯罪,强化风险防范至关重要。一是要围绕招标投标、建设施工管理、资质审核、安全质量检查等岗位职责,以及产权交易、资本运营、财务管理、营销采购等重要环节,认真查找廉洁风险点;二是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和规则,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等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依靠刚性措施防范廉洁风险。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权力制约
一是要加大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察力度,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稽查。二是要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力度,对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尤其是涉及民生项目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点名道姓进行曝光。三是要建立廉洁诚信档案,公开参建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在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中的个人廉洁情况,对发现的渎职侵权问题,及时撤换相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严肃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