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01.09.2018  13:31

        为了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精神,按照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天津市政府办公厅的工作要求,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本次清理工作以存在以下情形的地方性法规为重点: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放松限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就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有选择地作出规定或者作出从宽从轻规定的;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