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监管组织建设
天津消防网讯 近日,云南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消防监管组织建设的通知》,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没有专门的消防监管力量,应对农村、社区火灾频发和小火亡人突出的问题,构筑覆盖城乡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
《通知》要求,各公安派出所整合辖区专职、志愿消防队和乡镇(街道)、村组治安防范小组等各类力量,分城市(县城镇)、建制乡、建制镇组建由公安派出所分管负责人、消防大队管片监督员、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协警及其他公安协警组成的消防警组,并要求在各行政村至少确定1名消防协管员,负责本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消防管理工作。其中,城市(县城镇)公安派出所按辖区列管单位(场所)数量500:1的标准配备消防协警,建制乡、建制镇公安派出所按辖区列管单位(场所)数量200:1的标准配备消防协警;辖区有现役消防队(站)的,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主要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辖区没有现役消防队(站)的,消防警组负责消防监督管理和火灾扑救工作。
《通知》强调,民警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以公安消防大队的名义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管理中,以派出所的名义办理消防监督检查和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消防警组在工作中要推广应用公安派出所移动消防执法终端,将辖区基础数据、现场检查记录等信息录入移动消防执法终端,形成电子档案。实行基础信息网上建立、查询,统计和现场检查信息网上录入,工作任务网上提示,工作绩效网上核查。同时,要建立队员花名册、辖区单位(场所)分类列管目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消防工作例会、绩效管理等工作档案,以及消防责令改正、消防行政处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简易调查等执法档案。行政村协管员要建立消防安全重点户、村组门店或作坊、志愿消防队名册及巡查记录、辖区水源和消防器材台账等档案。
《通知》特别指出,各地要按照《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执行消防协警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及抚恤标准,并结合实际,对行政村消防协管员提供工作补贴及通讯补贴等费用;同时,要按照“有执勤条件、有办公条件、有装备器材”的标准,落实消防警组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为消防警组、行政村消防协管员配备移动消防执法终端并保障通信资费。云南省公安厅将把基层消防监管组织建设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派出所等级评定重要内容,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责任编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