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的通知

06.01.2015  05:25
 

津财法〔2014〕76号

 

财政征收局、财政检查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市法制办《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通知》(津政法制〔2006〕11号)和市编委《关于调整天津市滨海新区各地税局征管职责和机构编制的批复》(津编发〔2014〕41号)相关规定,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现将调整后的我市财政、地税系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名单及行政执法依据予以重新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明确执法主体、严格执法权限、掌握执法依据、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意义,将学习与实际工作运用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全体干部的法制意识。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公布的执法主体及执法依据认真执法,杜绝自行增设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权力和扩大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三、各单位要利用现有公示条件,对《通知》内容向管辖内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天津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2.天津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清单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清单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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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地税部门残疾人保障金代征工作成效显著,全年共计受理残保金申报7.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