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法制办积极开展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工作

24.03.2016  20:13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区属各部门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对区属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年)》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河东区法制办于近期正式开展了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工作。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河东区区属行政机关遇有行政诉讼案件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3日内向河东区法制办提交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行政诉讼情况备案表等相关备案材料,并接受河东区法制办相关科室业务指导,同时应积极安排本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后5日内应将裁判文书报送河东区法制办备案。上述备案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实现区政府对区属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督促和管理,督促被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而且可以通过备案过程分析依法行政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对败诉案件进行追责,进而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