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政策医保更惠民 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医保待遇
天津北方网讯: 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补缴费、待遇享受以及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等方面执行新规定。
为更加惠民便民利民,本市将推出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个人账户可一次性结清七项便利政策。
此外,从12月1日起,本市还将取消两项审批:一是取消用人单位由大病统筹模式变更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审批,二是取消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审批。同时,规范三项管理:一是新参保单位应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二是单位由统账结合模式变更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需按程序办理,三是补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医保待遇
根据《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享受医保待遇。
《通知》明确,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比例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的,以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费的人员,一并参加职工医保并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医疗保险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待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
补缴后可享医疗费用报销
为让参保人员享受最大的利益,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并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