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下发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有关规定
15.07.2016 14:06
本文来源: 总工会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16-07-15
从市社团局获悉,本市下发《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此外,现职公务员和不担任现职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不得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人。
为规范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本市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通知》,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在行业协会商会中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针对过去出现较多的领导干部兼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情况,《通知》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规定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 总工会
15.07.2016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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