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市职业病防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委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170号)的要求,我委定于2016年4-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情况、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联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和培训、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等情况。依法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及监管情况。
(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的监督执法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等机构依法开展职业病报告、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医疗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等履职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
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见附件1-4。
二、对象及范围
此次检查对象包括市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
三、 职责分工
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的通知》(津卫监督〔2015〕340号)的要求,此次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医政处、行政审批处,市卫生监督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协调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附件1),并组织辖区监督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区县抽查部分)》(附件2)开展抽查工作。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市卫生监督所抽查部分)》(附件3)开展抽查工作。
(三)市疾控中心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市疾控中心抽查部分)》(附件4)开展抽查工作。
四、工作部署
(一)自查阶段(4月30日前完成)
各区县、各部门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附件1),就本地区、本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自查,并于4月30日前将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自查报告和附件1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二)抽查阶段(5月31日前完成)
1.请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组织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区县抽查部分)》(附件2),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以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具体抽查的机构数见附件2)。5月31日前,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将检查结果(附件2)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
2.请市卫生监督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市卫生监督所抽查部分)》(附件3),对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文书进行监督抽查。6月15日前,将抽查结果(附件3)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市疾控中心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市疾控中心抽查部分)》(附件4),对各区县疾控中心职业病报告、重点职业病监测情况进行抽查。6月15日前,市疾控中心将抽查结果(附件4)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
4.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协调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部分区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阶段(6月30日前完成)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部门报送的自查报告、自查表、检查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起草我市《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并填报《<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于6月30日前将此次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协调小组。
五、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积极有效的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开展工作。要根据自查、抽查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实事求是,按时报送。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报送数据并做到数据祥实、可靠,同时做好此项工作的相关资料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以备督导检查。
附件: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自查表
2.《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
(区县抽查部分)
3.《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
(市卫生监督所抽查部分)
4.《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表
(市疾控中心抽查部分)
2016年4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