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各有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促进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的“做好精神疾病综合管理工作,重点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和救治救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卫生计生系统履行维护广大群众身心健康职责的重要举措,对建设健康天津、平安天津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和行政推动,充分发挥辖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每年定期召开不少于两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建立健全辖区各成员单位合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整合优势资源,共同推进辖区精神卫生工作发展。
二、加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横、纵向延伸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与辖区综治、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区级、街道(乡镇)层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机制,每季度交换患者相关信息。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积极组织做好精神卫生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对接工作,切实建立起对口帮扶、双向转诊等工作机制,落实精神科医师与基层精防人员建立点对点技术指导。充分发挥精神卫生专业力量,在辖区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诊、精神科专业指导、病情用药评估等工作。
三、加强诊断报告,不断扩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范畴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对象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以及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
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报告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流转至患者所在基层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将本机构门诊和出院确诊的六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患者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天津市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流转至患者所在基层医疗机构。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疑似患者,要建议其尽快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要在5个工作日内接受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来的患者信息并及时对其进行建档。对有危险性或不同意管理的患者要及时将信息向同级街道(乡镇)政府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进行通报。
四、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做好肇事肇祸案(事)件报告工作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会同辖区公安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肇事肇祸人员是否为精神障碍患者及既往治疗、随访管理等情况,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调查表和撰写调查报告,并于调查完成后的24小时内将其报至市精神卫生中心。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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