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正常秩序,天津高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并与市市场监管委员会联合签发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全市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审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以及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严格贯彻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直接侵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性质恶劣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恶劣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应当予以从严惩治;对具有同类犯罪前科或二年内曾因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特定情形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确保刑事打击的力度和效果。二是要做到准确适用法律。构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同时,还构成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其他犯罪的;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同时构成两种以上渎职犯罪,或同时构成渎职犯罪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共同犯罪的,均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大量专业领域知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以及专家意见等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士出庭。三是要做好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作用,在遇重大、突发事件,复杂、疑难案件或在其他涉及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委员会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必要时可邀请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案件统计通报制度、相互协助调查制度、案件咨询制度落到实处,积极推动信息平台建设、监督机制建设和执法培训机制建设,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