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司法责任制及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

07.07.2016  15:17

  日前,天津市检察院出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试行)》,在该市五个试点单位正式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

  据介绍,去年9月25日,最高检印发经中央深改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后,天津市检察院立即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该市检察院研究室起草了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各业务部门结合实际,并参考其他地区经验做法,提出了各条线三级院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

  6月8日,天津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会议,对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进行了研究审议。会后,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再次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报检察长审批后印发执行并报最高检备案,为全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及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试行)》主要规定了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原则,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职责权限,健全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加强检察官履职保障等内容,以及侦查监督业务类、公诉业务(含二审)类、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类、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类、职务犯罪预防业务类、刑事执行业务类、民事行政业务类、控告申诉业务类、案件管理业务类以及检委会业务类等十个条线、三级院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办案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