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2.12.2016  16:11

 

津粮检查〔2016〕8号   各有农业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出库工作协调机制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要求(详见国粮局网站),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会同属地中储粮直属库点或中储粮承储库点以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有效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工作的监管 要认真学习把握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4号)等有关要求,做到政策底数清。要严格依照市粮食局《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津粮调〔2016〕6号)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本辖区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管,根据不同环节,不同部位制定相应的监管内容,并要定期检查核对。 三、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各单位要会同有关单位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粮食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损害国家利益,危害食品安全现象的发生。同时要畅通诉求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关于做好合理消化粮食库存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4号)     2016年7月15日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