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13.01.2015 14:00
本文来源: 总工会
坚持依法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2014年12月30日)
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 刘迎祥
各位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委员、同志们:感谢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委员对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的主要职能是从宏观层面加强对基层工会建设的指导。近年来,在全总党组、书记处的坚强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部署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依法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一、依法建会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乡镇和城市的(街道),具备条件的可建立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10部法律法规,也都对在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建立工会组织和工人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作出了规定。法律的依据,成为推进组建工会、把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的有力武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整体部署,对工会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刚刚闭幕的全总十六届三次执委会议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共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推进工会组建。依法完善工会组建制度,转变工会组建方式,引导和动员职工依法行使宪法、工会法赋予的结社权利,帮助和指导职工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参加和组建工会。”因此,在中国的企业和基层单位都必须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这些职责。
二、依法推进基层工会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工会组织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国总工会坚持把组建工会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先后出台了推动企业普遍建会三年规划、工会基层组织建设五年规划等一系列文件,推动形成了党领导下的建会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了党建带工建、目标责任牵引、定期调研督导、考核奖励激励等制度机制,大力推行会员普惠服务,增强职工自愿自觉建会的内生动力,坚持依法规范建会程序,注重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建会工作,建立了全国非公企业法人数据库,不断突破建会工作重点难点。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工会组织数达278万个,涵盖企事业单位658万个,会员总数达2.9亿人。
二是工会组织形式创新发展。面对大多数小企业集中在乡镇(街道)区域的实际,全总及时提出工会组织领导体制要向乡镇(街道)一级延伸的要求,出台相关文件,对乡镇(街道)工会组织设置、干部配备、职能任务、建设标准等进行规范。各级工会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新的工会组织形态不断涌现,比如探索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推进在村(社区)建立工会组织,构建形成了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会“小三级”工会组织网络。截至2013年底,全国41536个乡镇(街道),已建工会的有40502家,其中有13489家乡镇(街道)建立了总工会,为抓基层、强基层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针对中小微企业建会难、发挥作用难的状况,依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和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在县以下区域建立起区域(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一大批中小型企业“网入”工会组织体系,为推动区域(行业)企业工会组建、开展区域(行业)集体谈判奠定良好基础。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经建立区域(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12.1万个,覆盖企业法人326.2万家,会员7千多万人。与此同时,我们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市场工会、项目工会、楼宇工会、农业产业链工会,努力使工会组织形式更好适应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要求。
三是基层工会工作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普遍展开。不断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实践基础上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先后出台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办法》(试行)等文件。特别是今年,全总专门组织力量对基层工会建设问题进行大调研,制定出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基层工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工作举措及组织保障等重大问题,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重要遵循。我们还通过出台相关文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分类指导等办法,依法推进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工会直选,推进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常任制、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和工会干部等工作,落实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尊重会员群众主体地位,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为会员群众维权服务。
本文来源: 总工会
13.01.2015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