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30.04.2015  11:08

        2012年至2014年,天津高院共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14件,纠正一审判决认定结果的达42.9%以上。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此类案件审判质量,高院成立专项课题组,对相关案件进行认真梳理研究,与业内专家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研讨,并邀请最高法院审判人员就法律适用问题授课,在经全市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此类案件审理规则:一是明确审理思路。针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具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权利边界不明确、侵权判定主观性较强的特点,明确此类案件审理应当依次从原告主体资格及权利状态、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的近似性、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相关侵权行为、被诉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和民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二是强调对主体资格和权利状态的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并不一定是由专利权人提起诉讼,也可由专利被许可人提起。而根据专利被许可人取得授权的方式不同,决定了他们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因此,应当对专利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由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或专利被许可人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利于查明涉案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状态。三是统一侵权判定方法。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的外观应当作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审判人员在确定保护范围后,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水平和认知能力观察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禁止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作为判断客体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较。对不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况的,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否则,需进一步分析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行为,并审查被诉侵权人抗辩理由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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