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推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创新
《天津市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受到立案调查、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29种问责情形的干部,要依据本办法严格管理
-《办法》对干部受问责后的任职情况进行了限制和约束,规定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明确,受到问责的干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办法》明确规定,要将受问责干部影响期内现实表现作为管理使用的重要参考,对认识深刻、整改到位、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合理使用
天津北方网讯: 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本市出台《天津市受问责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制度链条。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加大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力度,在肃清黄兴国恶劣影响、中央巡视整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等工作中,对失职失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有错必究、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促进了各级干部担当作为,进一步修复净化了政治生态。《办法》紧密结合本市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实际,着眼受问责干部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受问责干部任职、考核、奖惩、待遇等方面进行明确,做到应管尽管、应限尽限、应严尽严,为切实防止“一问了之”“一棒打死”等问题、有效避免“不会理”“不敢理”“随意理”等现象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规定,受到立案调查、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等29种问责情形的干部,要依据本《办法》严格管理。《办法》对干部受问责后的任职情况进行了限制和约束,规定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与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办法》明确,受到问责的干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执行同级别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在立案调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免去现任职务,执行退休工资待遇,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办法》对任职试用期间干部受问责后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规定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影响期半年处分的,延长试用期半年;受到影响期为一年处分的,延长试用期一年;受到影响期超过一年处分的,终止试用期。
《办法》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关心爱护相结合,明确规定要加强对受问责干部的思想引导和工作考核,促使其积极改正问题、努力做好工作。要将受问责干部影响期内现实表现作为管理使用的重要参考,对认识深刻、整改到位、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合理使用,切实发挥问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用。(“津云”—北方网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