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打出组合拳向执行难亮剑

16.06.2016  10:33

 

“老赖”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天津市民陈先生怎么都想不到,本来不寄予任何希望的一笔执行款,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河北区法院)奇迹般地执行回来了。

    事情的经过千折百转,曾经,陈先生与一公司签订货物供应协议,采取的是先供货后付款的合作方式。让他窝心的是,该公司拖欠了他与其他供货商巨额货款后就宣告倒闭,且在宣告倒闭后法定代表人就消失得无影无踪。欲哭无泪的陈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到法院,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穷尽了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手段后,却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一个偶然的机会,河北区法院通过与银行的点对点查询系统,发现了该公司的一个账号,便对其密切跟踪。经过一段时间的守候,法院发现该账号汇入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河北区法院依法果断地通知银行实施资金冻结,并将该款项执行给陈先生。

    “如果不是执行法官的耐心、细致,这笔钱可能就永远追不回来了。”陈先生说。

机制先行为依法执行提供保障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对参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作出了庄严的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在最高法的统一部署下,天津吹响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号角。4月15日,天津高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并成立了由院长高憬宏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院级领导任副组长,全院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力度之大,重视程度之高,在天津法院的执行史上从未有过,这一次,天津高院是动真格的!”天津市政法战线一退休干部如此评价。

    为保证执行工作的客观、公正、高效,天津市高院先后出台了《天津法院执行结案标准(试行)》《天津法院执行实施案件节点及办理流程规范(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

    为鼓励创新,天津高院提倡百花齐放,天津市一中院制定了《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运行办法(试行)》《关于建立立案、审判、执行、信访沟通反馈机制的暂行办法》;河北区法院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执行程序中财产搜查工作操作规则》《腾房类执行案件强制执行规则》《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操作规则》等规则;东丽区法院建立并完善了执行实施类案件的七大类工作指引。

    “上述文件的出台,是天津法院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着的‘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现象给予的积极回应,也是建章立制保证执行成果的有益尝试。”天津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新闻发言人郝树龙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自揭伤疤促进执行公正规范

    天津法院规范执行工作“动真格”不仅体现在纸面文字,还体现在常态的工作中。对执行法官老孙触动最大的是,天津高院对不规范执行典型案件的“点名”通报。

    从2015年开始,天津高院实行对已执结案件进行筛查式检查,对发现的执行案件中存在的程序、实体问题,在全市法院系统予以通报,被通报的承办法官及所在部门针对暴露的问题先期自行整改,并给出整改报告。接到整改报告后,高院会对所涉案件进行再评估,对未整改到位的,高院会以问责的方式再次通报,并要求被通报的法院拿出整改方案。

    “这种自揭伤疤的做法,一开始很多人不理解,认为有点过分,因为谁都不愿意把工作中的瑕疵或问题向同事展示,但从工作的角度,这种方式又能极大地促进执行案件的公平、公正解决,绝大部分执行法官都能接受。”老孙说。

    不仅如此,天津高院执行局还与纪检监察部门密切协作,在全市法院开展对执行工作的专项巡查。巡查小组从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为主切入口进行巡查,形成巡查报告,向高院党组汇报,并以会议或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被通报的法院党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高院党组提交整改意见。

    2015年,天津高院完成了对下辖两个中院、八个基层院的专项巡查。今年,天津高院还将继续专项巡查,确保问题解决不打折扣。

    郝树龙认为,对不规范执行的典型案件进行内部曝光,实际是对天津执行法官队伍的内在监督与警示;专项巡查,则从纪律层面保证执行办案的方向不走偏。

    “这是套组合拳,它解决了一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了执行的规范性与司法权威。”他说。

多方联动确保执行效果不打折扣

    4月21日,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福平在自己的办公室逐条核对公安、工商、房产登记等部门协助法院执行情况统计表。根据工作需要,东丽区法院建立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邀请上述部门参加会议,协助法院解决各类执行难题。按照东丽区委政法委的要求,东丽区法院将区属有关部门协助执行情况,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由法院逐一打分后,统一汇总到东丽区委政法委。

    “这种常态联动机制,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了局部层面的执行合力,对解决‘钉子案’‘骨头案’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东丽区法院院长蒋亚辉说。

    联动的效果十分明显,2015年,东丽区法院共执结案件3541件,执结率71.92%,执结到位标的额人民币20.78亿元,执结标的到位率93.15%,执结率位居全市法院前列。

    从市级层面,天津高院加强了与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融合,在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方面,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大金融机构配合默契,定期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外,天津法院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执行协作,2015年3月11日,天津高院与北京高院、河北高院会签了《北京、天津、河北法院执行工作联合协作协议书》,联合制定了《北京、天津、河北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及异地执行协助操作细则》。

    目前,京津冀三地法院协作执行的事项,包括委托调查(查询)、(轮候)查封(冻结)、续封(冻)、解封(冻)、扣划存款等法律文书的送达、拘留等强制措施。异地执行手续也得到了明显简化,三地法院执行员赴京津冀地区异地执行时,不再需要高院开具介绍信,只需携带齐全本院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即可。

    “武清、蓟县两地法院分别与相邻京冀基层法院建立了协作机制,将协作协议书的内容具体化,有利促进了三地法院执行协助与配合。”郝树龙说。

    去年,天津法院与京冀两地法院协作执行案件312件,协作执行标的额1.55亿元。

    在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看来,如何在已有良好开局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真抓实干,借助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难得机遇,真正把执行工作谋划好、安排好,是天津法院2016年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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