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法治先行 投资者吃下"定心丸"

06.01.2016  09:11

   天津北方网讯: 日前,《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并施行。天津市地方立法史上,为试验区域立法尚属首次,同时在国务院批准第二批设立自贸试验区的三省市中,天津市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也让天津自贸试验区在打造法治营商环境上走在前面,让国内外投资者吃了一颗“定心丸”。1月5日,北方网新媒体记者特别采访了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为网友解读《条例》相关创新内容和施行意义。

  “《条例》从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商环境等方面,对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既落实国家对四个自贸试验区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贸试验区的自身特色。”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说,“天津自贸试验区在管理体制、金融创新、服务京津冀等七个方面均体现了自身鲜明的特色。

天津自贸试验区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维护投资者权益

   明确功能定位和权责关系

  高绍林说:“天津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上海,也不同于广东和福建,《条例》按照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原则,确立了天津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和各片区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和权责关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整体工作、研究重大问题,自贸区管委会主要负责组织研究、推动落实和总结评估改革创新措施,片区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各片区的管理职能,落实改革创新任务。

   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条例》把天津市已经实行的“一颗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加以提升固化,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自贸试验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率先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

  《条例》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天津开展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意见,规定“自贸试验区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比对系统,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确认其拟使用的名称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即可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则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于已登记的不适宜名称,登记机关有权纠正,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

   明确金融开放创新政策

  金融创新是天津自贸试验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高绍林说:“在条例审议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我们把指导意见中有关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租赁业发展、鼓励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保证保险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创新政策进行了梳理,用法律语言在《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天津自贸试验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优势和特色”。

   突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使命,由此《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在增强口岸服务辐射功能、促进科技协同创新、优化区域金融服务、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建设等方面明确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领域和重点内容。

   为持续改革创新预留制度空间

  《条例》规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护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环境”。另一方面,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会同国家有关驻津管理机构,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规定的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改革试点措施发生调整,或者国家规定其他区域改革试点措施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这些规定体现了鼓励创新的原则,也为持续开展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

   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接轨

  《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公平待遇,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明确自贸试验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这是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的普遍要求,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的特色。(北方网新媒体记者李泽亚 张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