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政策回顾与新规解析

02.06.2015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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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二三十年来国家出台的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休的政策,可以发现自1990年开始就有相关的政策,但该政策并没有得以普遍执行。2015年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此文件在一定意义上应对了此前女性高级专家难以60周岁退休的问题,但同时仍然给女性退休问题留下了改进的空间。

  作者 王向梅

  男女两性不同龄退休问题,长期受到各界关注。2015年2月16日中组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从政策角度来看,该文件在一定意义上也不算新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对已有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因为在过去的30余年中,曾有多个相关政策出台,但却没有真正落实。本文从政策变化及其完善空间角度对我国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今后政策的执行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退休政策的变化及落实情况回顾

  女性高级专家与女干部身份有交叉。关于女性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的政策,既有包含在宽泛的女干部退休政策中的规定,也有单独针对女性高级专家的规定。

  我国对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体现在195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岁,女职工为50岁。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办法》规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等情形。

  法定退休年龄上的性别差异,引发了数十年的争论。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各界的需求和呼声也做了政策回应:1983年,《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少数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不超过70周岁)。这是针对高级专家退休的第一个专门政策。

  1990年,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下文简称老《通知》)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但是这一“可60周岁(离)退休”政策并未普遍执行。

  2015年,中组部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 14号,下文简称新《通知》)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60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发〔1983〕141号、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新《通知》对女性高级专家退休政策的落实增强了刚性要求,同时又设置一定的弹性空间,对女性职业发展和退休选择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从政策变化过程可以看到,从“延退”到“退休”,表明了国家对女性高级专家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身份和待遇的认定有了实质性的变化。从宽泛的“高级专家”到具体的、针对性的“女性高级专家”,表明了国家对于女性退休年龄的分层认识,显示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视。

  自1990年开始出台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政策,历经15年,并未改变这一层次女性专业技术人才的退休状况,有的地方连最基本的女干部55周岁退休的规定都无法保证,究其原因是非常复杂、多元的。首先,政策界定的不严谨致使对政策的理解不一。各界对于“可到60周岁退休”这一选择性规定的决定权在单位还是个人理解不一。其次,相关部门解释或司法解释缺位,所以女性高级专家退休乱象频出,人事争议不断见诸报端,申诉成功的案例比较少。再次,这一规定没有改变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只是允许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位阶高、低的法律,新法、旧法,特别法、一般法,在相关退休规定中共存,使女性高级专家退休问题变得复杂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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