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女生被害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03.01.2017  13:01

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2016年12月30日上午,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斯达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即“中国传媒大学女生被害案”),对被告人李斯达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斯达和被害人周某某是中国传媒大学的同级校友。为寻求刺激并经预谋,李斯达以拍摄微电影为名,于2015年8月9日14时许,将周某某诱骗至李斯达的暂住地,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周某某杀害。在周某某拨打电话求救期间,李斯达对施救人员谎报地址,致周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李斯达作案后于2015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北京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斯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斯达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斯达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巨大伤害,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李斯达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斯达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根据李斯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李斯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李斯达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