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管理的通知
22.09.2016 18:10
本文来源: 国资委
津国资企管〔2016〕28号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 房产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为指导我市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房产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有序流转,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主要包括市管企业及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房产土地征收、收回、收储、拆迁;对外转让;协议调整;租赁;抵押等事项。 二、市管企业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产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按相关规定制定或修订完善房产土地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经市管企业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等其他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房产土地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管企业及所属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事项应由市管企业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前要进行充分论证,并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房产土地管理事项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事项提请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前,必须由企业法务部门出具经企业总法律顾问签字确认的法律意见书或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房产土地征收、收回、收储、拆迁事项,论证内容包括:房产土地处置的可行性方案;房产土地权属证书;对土地征收、收回、收储、拆迁立项的政府相关文件;征收拆迁主体的资质及国有身份证明文件;市管企业认定需要论证的其他材料。 五、企业房产土地对外转让事项,论证内容包括:房产土地处置的可行性方案;房产土地权属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备案,首次转让价格应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需要披露的事项;市管企业认定需要论证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房产土地协议调整事项,论证内容包括:房产土地协议调整的可行性方案;房产土地权属证书;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的必要性及受让方情况;调整协议;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内部重组整合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市管企业认定需要论证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房产土地租赁事项,市管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认真选择租赁对象,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可根据租赁企业的资金投入等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和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可以使用市管企业统一制订的示范文本,论证内容包括:房产土地权属证书;承租企业或个人信用情况;市管企业认定需要论证的其他材料。 八、企业利用房产土地抵押贷款融资,论证内容包括:借(贷)款合同;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资产评估报告;房产土地权属证书;抵押所得资金使用说明;市管企业认定需要论证的其它材料。 九、各单位要加强企业产职工住宅的管理,应当组建专业化的经营管理部门,实现规模经营。对于存量房屋少、管理薄弱或者无能力管理的产权单位,可将房屋委托或者移交具备资质的国有企业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管理,双方本着互利原则签订托管或者移交协议。 十、市管企业要全面掌握所属企业房产土地情况,及时了解所属企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房产土地的变动状况,建立企业房产土地数据库和企业房产土地台账,并根据土地处置情况实时更新,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信息数据,填报《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信息季报表》(详见附件)。 十一、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9月14日起执行,至2021年9月13日废止。 附件:《国有企业房产土地管理信息季报表》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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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2016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