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律利剑 保卫水环境 人大代表认真审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分组审议中,《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成为人大代表讨论的热点。大家纷纷表示,条例草案明确规范了水污染防治的各方面工作,是全市人民智慧的结晶,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由市人大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起草组共同起草的,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是一个科学民主的过程,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具体体现。这样一部高质量、切实有效的综合性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符合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前瞻性。
市人大代表、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说,条例草案为本市实施水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下一步,市环保局将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同时严格环保执法,坚持铁腕治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环境污染防治大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污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温武瑞介绍,本市还将逐步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机制;狠抓水污染源治理,完成清水河道行动44家企业治理;所有工业集聚区建成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每季度公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深化海河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完成全市水体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水体达标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水质量不仅关系到环境质量,更关系到居民饮用水安全。本市水资源短缺,要保证水资源的安全,必须有法可依。”来自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的安竹代表说,“虽然《刑法》等多部法律对涉污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有规定,但相对没那么细致,条例草案对水污染违法问题的相关规定更加细致全面,更具有操作性,非常‘接地气’。”安竹介绍,他曾到许多工业企业就水污染防治问题进行调研,企业负责人都表示,条例草案让企业认识到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性,严格的法规条文让企业没有“空子”可钻,能促使他们通过安装环保设施、严格按规定排放等措施确保外排水质量达标。
市人大代表、南开区文联副主席范权认为,条例草案对各种水污染行为都有非常具体、可行的惩罚措施,为“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提供了保障。比如,条例草案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的四种严重违法行为,对这些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将极大提高其违法成本,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者。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草案明确要扩大公众参与和监督,群众共同监督举报也让法规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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