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

29.12.2014  16:34

  问: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税(2014)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O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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