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04.08.2015 20:4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本市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设了“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专章,进一步严格了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并明确可以将遥感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处罚依据,同步提高了超标排放处罚标准(200-2000元)。对于超标排放车辆,环保部门可结合超标倍数和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责令15日内整改完毕。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严禁上路行驶,并同步将违法车辆信息纳入银行诚信系统黑名单。对30日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依法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并加收滞纳金。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4.08.2015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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