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排污费征收与使用步入良性循环

15.01.2016  18:47
  按照新《环保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2015年,我市排污费收入总额63802万元,市级财政收入26297万元,分别是2014年的2.26倍和2.19倍。我市收缴的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以奖促治”等方式,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支出。

  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开征施工扬尘排污费,是我市排污费收入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大幅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4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至2015年7月,从全市排污费核定开单量来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分别下降了48.3 %和47.9%,污染物减排效果显著。2015年5月,我市继续以经济杠杆促治污减排为重要手段,对烟尘和一般性粉尘两项污染物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同时开征施工扬尘排污费,并采取差别化征收政策,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有利于提高排污单位的治污减排积极性,加快产品和技术升级改造,进而形成全社会主动减排治污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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