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天津市加工贸易便利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4.09.2015  19:22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便利化水平,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97号),为做好2015年天津市加工贸易便利化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首次加入“天津市加工贸易易网通系统”入网费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二、申报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企业必须是首次加入“天津市加工贸易易网通系统”。
  (三)申请企业缴纳入网费时间在支持时限内。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项目申报。
  申请企业应于2015年10月8-—14日前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联合报送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报送时间:2015年10月16-—19日,报送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联系电话:58366520-—22。
  (二)项目审核。
  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30日内,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四、需报送的书面资料
  (一)《2015年加工贸易便利化项目申报说明》(附件);
  (二)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加工贸易业务开展情况简介;
  2.企业加入“天津市加工贸易易网通系统”缴纳入网费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天津市加工贸易易网通系统”入网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缴纳入网费的凭证(复印件);
  企业须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在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提供原件备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加工贸易便利化项目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做到政策宣传不留死角,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均能享受到政策支持。
   附件:2015年天津市加工贸易便利化项目申报说明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3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产业处  李毅梅;联系电话:58665737
      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赵成涛;联系电话:23205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