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同十三岁幼女恋爱发生性关系 一审被判缓刑

18.07.2015  13:43

北京一18岁在校男生与13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王小虎(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向王小虎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小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2014年2月,18岁的王小虎经他人介绍,与13岁的初一学生张可(化名)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熟悉,不久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小虎与张可相约见面,后王小虎将张可带至自己的学校宿舍,并与张可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4月,张可到王小虎的宿舍内找被告人王小虎玩,二人在该宿舍内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4月12日张可的父亲得知后报警,后王小虎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王小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王小虎称之前以为两个人你情我愿,只是“偷食禁果”,并没想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小虎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可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被害人张可的亲属对被告人王小虎表示了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小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小虎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小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为了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法官对被告人加以规劝,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小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宋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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