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管局采纳市一中院司法建议——下月起实行负责人出庭应诉

27.12.2014  21:34

        记者近日从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天津市交通管理局采纳该院司法建议,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就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面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介绍,为了落实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要求,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以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一中院行政庭采取了“个案推动,以点带面;适时沟通,书面建议;达成共识,建立制度”的工作方法。今年11月,在两起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中,天津市交管局红桥支队与和平支队的分管负责人分别到天津一中院出庭应诉,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为巩固既有成果,一中院适时向天津市交管局发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建议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

 

        天津市交管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就交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如何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做好衔接、更好地配合人民法院工作进行了调研,并下发《关于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对交管系统负责人出庭应诉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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