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06.09.2015  11:19

  为进一步加快美丽天津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
结构调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
渣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
相关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
  (二)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
除外)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总面积830.54平方公里,具体包括:
  (一)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总面积336.12平方公里,全部为
禁燃区。
  1.市内六区建成区全部为禁燃区,总面积180.11平方公里,

其中:和平区9.98平方公里,河东区41.7平方公里,河西区36.91

平方公里,南开区40.64平方公里,河北区29.62平方公里,红桥

区21.26平方公里。
  2.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部分全部为禁燃区,总面积153.98
平方公里,其中:东丽区37.85平方公里,西青区37.67平方公里,

津南区14.46平方公里,北辰区64平方公里。
  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外环线以内部
分2.03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
  (二)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外部分)。禁燃区总面积51.4平
方公里。
  1.东丽区外环线以外部分禁燃区面积2.32平方公里,范围
是:外环线-津塘二线-驯海路-津塘公路-新立村西规划路-京山
铁路-外环线。
  2.西青区外环线以外部分禁燃区面积15.89平方公里,范围
是:东至104国道及杨柳青镇与中北镇交界,南至津静公路,西
至规划路,北至子牙河。
  3.津南区外环线以外部分禁燃区面积23.64平方公里,范围
是:东至东小路-池家稻地-吴家稻地-李庄子-双桥河镇边界,南
至津晋高速公路,西至和慧北路-体育环路-和慧南路-同心路-同
声路东端垂直小路,北至雅正路-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天津中
德职业技术学院-原北洋村-原韩庄子-雅润路-海河故道公园北侧
-四里沽-小刘庄-潘庄子。
  4.北辰区外环线以外部分不划为禁燃区。
  5.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外环线以外部
分9.55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
  (三)滨海新区。禁燃区总面积307.11平方公里。
  1.滨海新区核心区,禁燃区面积132.03平方公里。
  (1)片区一禁燃区面积31.27平方公里,范围是:新河干渠
-泰山道-市开发区西边界-市开发区南边界-海滨高速-海河-新港
路-海河,及大沽街部分区域。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禁燃区面积38.37平方公里,
范围是:除规划范围内第十二大街-南海路-第十一大街-京山铁
路,第八大街-黄海路-第七大街-京山铁路,天津滨海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四号热源厂三块区域外的全部区域。
  (3)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建成区面积16.41平方公里,全部
为禁燃区。
  (4)天津港保税区禁燃区面积4.93平方公里,范围是:东
至临海路,南至南巡道,西至海防路,北至北港大道(不包括天
保大道-海滨九路-东方大道-海滨八路合围面积)。
  (5)天津港禁燃区面积39.44平方公里,范围是:天津港北
疆港区和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地区。
  2.片区二禁燃区面积12.98平方公里,范围是:朝阳街-翟
兴庄南-汉茶路-五经路-滨唐线。
  3.片区三禁燃区面积48.94平方公里,范围是:南环路-北
围堤路-李港铁路-板厂路-西环路-二干路-育梁街-板港公路-二
干路-学苑路-2012年建成区东边界。
  4.中新天津生态城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全部为禁燃区。
  5.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禁燃区面积

43.1平方公里,范围是:东至津汕高速公路,南至津滨快速路-民
族路-津北公路,西至外环绿化带东侧,北至津汉快速路-东四道
-杨北公路。
  6.滨海新区其他地区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禁燃区
面积13.49平方公里、中区(原轻纺经济区)禁燃区面积2.13平
方公里、北塘企业总部园区(原北塘经济区)禁燃区面积2.31平
方公里、汉沽现代产业区禁燃区面积7.38平方公里,东疆保税港
区禁燃区面积8.93平方公里,临港经济区禁燃区面积7.43平方公
里。
  (四)其他区县。禁燃区总面积135.91平方公里。
  1.武清禁燃区面积53.45平方公里,范围是:以2012年建成
区范围为基础,除下朱庄街和黄庄街以外的所有建成区。
  2.宝坻禁燃区面积15.88平方公里,范围是:环城北路-东
城路-环城西路-宝平路-环城西路-朝阳大道-津围公路-环城南路
-景观河道-南三路-津蓟铁路-规划路-环城北路。
  3.宁河禁燃区面积16.07平方公里,范围是:桥北新区规划
面积7.65平方公里及宁河开发区北边界-蓟运河-205国道-滨玉线
-京山铁路-光明路-芦汉公路合围地区。
  4.静海禁燃区面积24.17平方公里,范围是:北华路-津沧
高速公路-港静线-津福公路-南环线-南运河-北华路。
  5.蓟县禁燃区面积26.34平方公里,范围是:渔阳镇边界-
滨河大道-南环路-东环路-2012年建成区北边界-北环路-渔阳镇
边界。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监管,积极推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燃
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
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锅炉、窑
炉等),应按照市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
网或拆除任务;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机关、企事
业单位炊事散煤,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
代。2017年底完成禁燃区全部建设任务。
  (二)狠抓落实,强化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
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县禁燃区建设,制定禁燃区建设工作方
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
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组织街道、

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并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
行为。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满足禁燃区内清
洁能源需求。
  (三)依法监督,严格考核。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对在用高
污染燃料设施未按照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的,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区县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拆除。
建立健全禁燃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
完成任务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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