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时道路遗灰要断一手 唐宋时见火不救要判刑

17.02.2016  10:31

  古代年关岁末官府会发布防火安民告示

■杨昌平

天津消防网讯 见火不救并非新鲜事儿,古今中外均有发生。像前两年,广州一家小吃店起火,连带遭殃的还有紧挨在一起的4家商铺,好在无人伤亡。不过,据第一时间拿着灭火器赶去救火的凉茶销售说,现场几个救火的都是女性,不会用灭火器,“叫过路的人帮忙,可那些人老在那里用手机拍拍拍!

回到古代,这样的行为可就麻烦大了,官家很愤怒,后果很严重。唐宋法律规定,见到火起,须及时告知邻近之人共救,不告不救,要“减失火罪二等处理”。有史学研究者把这条称之为“冷漠罪”,其实这条法规体现了古代因其建筑材料的特殊性,而对防火的格外重视。

最早的火灾:

五千年前大地湾起火

火,先于人类存在。人类从懂得用火的时候起,便开启了文明之门。自学会用火之时,古人便告别了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也在那一刻,人类开始真正遭受到“火灾”的威胁和困扰。

大约在新石器晚期,干栏式房屋出现。随着建筑形制的发展,屋顶、墙壁、木柱等可燃物的增多,房屋内一般都设有火塘,供生活、祭祀使用,火灾危险性增大。对于“”,《说文解字》 释义:“火起于下,焚其上也。”可见“”字形成于有了房屋之后。


责任编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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