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修订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08.2016  18:06

    近日,国家旅游局将《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合并修订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稿将对旅游购物等旅行社强迫游客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并约束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近年来,“零团费”“低价团”滋生了一系列旅游消费纠纷。《条例》修订后有望解决这一难题。《条例》修订稿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旅行社不得因为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旅行社如违反,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但同时,游客也应注意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
    对于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问题,《条例》修订稿也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出境社、边境社可以通过与旅游者、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证的范围、金额、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同时,《条例》修订稿还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