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6.07.2016  01:34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对本市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进行了调整,并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制定空置楼宇认定及考核办法,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组织开展空置楼宇申报及考核工作。《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标准,支持对象为经市楼宇经济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空置楼宇项目,对每一个空置楼宇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并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办法》明确了资金拨付流程,项目立项后市财政局下达40%市级补助资金,2016年度考核达标后下达40%补助资金,2017年度考核达标后下达20%补助资金。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暂缓拨付当年市级补助资金,总考核不达标的扣回全部市级补助资金。《办法》还规定了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绩效评价要求。
  《办法》对本市楼宇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了规范,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该项资金的使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