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颁布施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09.03.2015  15:08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根据《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就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使用管理等若干重要事项进一步作出明确要求。《办法》自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为功能补偿。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办法》明确了开采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方式。规定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时间。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严禁截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同时《办法》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对存在擅自减免、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规违法情形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以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