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水环境有了最严保护法
有一则广告语说:“别让人类的眼泪成为最后一滴水。”水,是人类生存之源,对于天津这个资源型缺水城市来说,水更是珍惜资源。天津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严格保护水源和水质,严格防治水污染,需要地方立法予以保障并予以规范。在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级保护区 不能擅自放生水生生物
措施
于桥库区全面落实“河长制”,周边沟道纳入“河长制”管理范围,确定了周边沟道“河长”和日常管理保洁机制,建立武警、水政、公安、渔政和工程管理人员“五位一体”联合执法机制,环库新建5个库区管理所,通过电子监控、日常巡查集中联合执法有效控制了库区水域违章违法现象。
条例解析
《条例》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不同级别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不同的保护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最为严格,明确了8项禁止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排放污水、工业废水;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控制污染源 禁止工业废水灌溉
措施
有关部门将于2016年年底前排查并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6年年底前完成40家废水直排企业和4项农村分散源治理,年底前废水直排工业企业全部实现废水集中处理或排放达到受纳水域功能区水质标准。2016年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改造淡水养殖池塘10万亩。治理农村污染坑塘1584个、沟渠1347条。
条例解析
防治水污染关键在于控制污染源,要着力加强对工业废水、城镇污水、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治理。做好工业废水收集和深度处理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条例》明确禁止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灌溉。明确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要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以保证排出的污水符合标准。
连续处罚制 直到改正为止
案例
2015年本市环保系统共移送涉嫌水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8起。2015年8月6日,市环保局对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在线监测数据反映,园区污水厂6月9日COD排放浓度日均值为52.08mg/m3,超过了限值,2015年11月23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3万元。
条例解析
针对四类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该制度设定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做不到这一点,罚款就会一直罚下去,直到企业改正为止。
此外,《条例》还明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依据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要承担刑事责任。
保护地下水 排污单位要进“黑名单”
对于这部有关水环境保护的条例,我们通过执法部门的真实案例和具体措施深入了解它的具体内容。
案例
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刑侦局、公安武清分局和武清区环保局联合组成检查组,日前对坐落于武清区王庆坨镇的某纸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生产,但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管道排至厂外东侧一个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渗坑。监测数据显示,厂区总排口和厂外渗坑水质严重超标。市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该案件随后被依法移送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室主任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条例解析
防治水污染涉及面广、关联领域多,需要共同防治。《条例》明确禁止8类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如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油类或有毒污染物进入水体,会破坏水体环境,对水体中的生物和人体产生危害;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这3类物质进入水体会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面对本市严重的水污染情况,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于环保部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要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等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在此基础上畅通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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