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出台

12.02.2015  12:11
  本报综合报道 环境保护部日前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意见》指出,要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
  要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在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方面,《意见》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采取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环境监测业务的同时,要加强监管,推动相关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通过业务培训、业务比武等方式,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意见》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同时要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根据《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
  《意见》特别强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服务供给模式的重大改革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领域改革迈出了一大步,而且是实质性的一大步。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测得准才能说得清,才能对症下药。新时期的环境管理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监测要求不高、任务不重之际,这一体制基本能够满足要求,并显示出一定的优势。
  短短3年内,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1436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并提前实时公开6项指标数据,就是很好的例证。
  然而,随着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政府监测机构显得有些分身乏术、力不从心。单一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现实需求。
  有评论指出,随着环境保护不再“重投资、轻监管”,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行为向社会化转变,成为大势所趋。
  这一改革取向,已经有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政策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政府要购买公共服务产品,为社会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2014年10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在现实层面,青海、广东、新疆、福建、辽宁、山东等地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从已有的实践探索来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能够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让更多的人来做环境监测,让更专业的人做环境监测,可以将政府从繁重的环境监测任务中解脱出来。
  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则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花同样的钱办更多、更好的事。
  同时,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也可以使环境监测机构逐渐摆脱行政干预,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增强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当然,放手并不等于甩手。政府环保部门必须建立有效的配套监督机制,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环境保护的公益特性,决定了环境监测市场不能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应以实现环境公益为目的。从这一意义上讲,环境监测市场化之后,政府的监管职能不但不应削弱,反而应当加强。
  《意见》用了很大篇幅谈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用意也正在此。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