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委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津人才〔2012〕9号),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精通现代管理、崇尚自主创新、善于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家及企业家后备人才队伍,推动我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现启动第四批“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我市重点培养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和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兼顾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报条件
培养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2.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 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4. 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5.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企业条件
1. 2014年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年均增长在20%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 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3. 企业2014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
4. 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三、申报与遴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按属地进行申报,填写《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企业所在区(县)科委。
(二)初审和推荐
各区(县)科委本着“自由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做好本区(县)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初审后,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受理单位。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委托受理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知申报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仍然不合格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专家评审
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筛选,按照择优原则,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
培养对象建议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审核批准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第四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并颁发证书。
四、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在第四批“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企业申报条件中,增加了“或已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条款,请各区(县)科委按照新的申报条件做好组织推荐。
(二)各区(县)科委要抓紧部署落实,认真做好培养对象申报的组织和推荐工作。于10月13日前将本区(县)推荐名单、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到受理单位(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02室,E-mail: [email protected],电话/传真:24324835)。
(三)联系人及电话
天津市科委政策法规处:董 怡 58832856
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许优美 24324835
附件: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