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不当引发火灾 两名当事人被行拘

22.03.2018  19:02

天津消防网讯 3月12日凌晨05时21分,海口市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位于海垦路滨濂新村一群租楼起火,立即调派金融中队1个灭火编队(1辆抢险车,2辆水罐车,1辆云梯车)达现场及时将火扑灭并营救出24名被困群众。

本次火灾造成一楼大厅内停放的11辆电动车全部烧毁,建筑一楼烧毁情况较严重,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过火灾调查发展起火原因为一楼停放的1辆白色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引起。

该栋群租楼管理员徐某某和引起火灾发生的电动车车主孙某某存在有群租楼电动车充电防火管理、电动车充电使用方面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队龙华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分别给予房屋管理员徐某某以及电动车主孙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3月13日,两名过失引起火灾嫌疑人已被送往海口市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自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23日。  

为了做好群租楼电动车火灾的警示教育,龙华区政府及时部署,于3月12日下午在发生火灾的群租楼前召开了现场会,现场会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群租楼业主约200人参加,通过对电动车火灾的产生严重后果进行警示教育,各群租楼业主在火灾现场了解火灾的危害,起到了教育和警醒作用。

下一步,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管理通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要落实"六不准":不准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准占用消防车通道;周围不准有可燃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不准乱拉乱接充电线路或长时间充电;不准在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不准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和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充电设备的要求,消防部门联合街道办、派出所等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对电动车违规造成危害的,将用足法律手段,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鞍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