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实施 PM2.5年均浓度降低2微克/立方米

21.06.2018  10:31

  日前,我市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首次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昨日,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据了解,我市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两方面考虑:

  一是,2016年6月我市全部公共煤电机组、2017年11月我市全部自备煤电机组,累计共17家45台,全部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稳定达到10、35、50mg/m3以下。目前,现行的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20、50、100mg/m3,已不能满足我市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要求。此外,根据天津市2017年PM2.5本地排放源解析,燃煤电厂贡献率为8.0%。

  二是,湿法脱硫烟气中含有大量可凝结颗粒物,其主要包含硫酸雾和可溶性盐,随烟气排入大气环境,降温后冷凝会形成细颗粒物。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对去除烟气中的可凝结颗粒物具有明显效果。为此,有必要对烟气排放温度提出明确要求。

  经测算,《标准》实施后,通过冷凝脱水深度治理,每年可减少烟气中随水蒸气一同排放的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在一般气象条件下,PM2.5年均浓度可降低约2μg/m3;通过降低排烟温度,每年可回收冷凝水约800万吨,若全部用于脱硫补水,按工业用水7.9元/吨测算,每年预计可节约费用6320万元。

  《标准》规定:新建项目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烟气排放温度控制要求;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