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出台 推负面清单

05.11.2015  11:37

  11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调整了研发活动的定义和扩大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推出负面清单,明确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另外,还明确了企业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以及完善了管理事项和征管要求等。

  《通知》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普华永道中国研发税务服务市场主管合伙人邸占广表示,总体来看,此次政策的调整一方面放宽了研发活动及费用范围,另一方面简化了企业会计核算要求及优惠享受流程。

  首推负面清单

  早在2008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此后,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财税[2013]70号文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不过,这些政策都采用的是正面列举。

  比如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

  与此前相关政策不同的是,此次《通知》对享受研发活动加计扣除采用“负面清单”,规定了若干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

  《通知》明确,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等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被列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邸占广表示,可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领域不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负面清单”的方式,扩大了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受益企业的范围,更便于研发费投入较多的行业进行加计扣除。

  扩扣除范围、允许追溯享受

  《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在原有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上扩围。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新增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取消了过去实际操作中争议较多的对研发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并增加了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其他相关费用项目(如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包括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邸占广认为,研发费用范围的扩大能够使企业更多更全面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将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起到促进作用。

  除了从横向上扩大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外,《通知》同时拓宽了纵向时间维度,即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邸占广表示,这条规定为因故未能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从而确保企业在税收公平的原则下能充分享受这一优惠。

  另外,《通知》还简化了企业归集核算方法,减轻了企业会计核算负担。简化审核程序,加强后续管理。

  邸占广表示:“总体而言,《通知》对研发活动的范围、研发费用的范围和核算管理、备案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解决了很多这些年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将惠及存在研究开发的各个主要行业。当然,仍有一些问题在《通知》中尚未明确,如对争议较多的研发活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的问题,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定义,有关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以及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活动形式,事后备案管理的具体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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