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火点数量超标将追责地方政府及相关人员

09.10.2016  14:03
      日前,从辽宁省环保厅了解到,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省政府日前出台了《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秸秆禁烧工作层层落实到县、乡、村、组,明确对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等情形及发生火点数量超标的,将予以追责。《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秸秆焚烧防控追责管理办法。

  据介绍,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今年1至7月,环保部卫星遥感监测辽宁省发生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为344个,其中禁烧区内火点104个。秸秆禁烧是秋冬大气污染防控重点工作。

  根据《规定》,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其中,地方政府、社区和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人员、社区及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责任追究情形包括四个类型18种情况。一是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实不到位的9种情况,如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等。二是对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的4种情况,如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县(市、区)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等。三是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的4种情况,如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县(市、区)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等。四是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规定》明确了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做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和党纪政纪处分;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