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07.01.2015  19:05

 

津粮储基〔2014〕50号   中储粮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14〕259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摸清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情况,特开展天津市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目的 一是全面摸清我市各类粮食企业仓储设施的总量、布局、结构、状态和利用情况,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基础数据。 二是建立我市粮食仓房(油罐)等设施的标准编码,健全粮食仓储设施档案,完善合理规划、分类管理、维修升级等更新发展机制和淘汰退出机制,为建立和实施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利用。 (二)调查范围 本次专项调查的范围为我市各类规模以上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业务等涉粮企业或事业单位。规模以上是指自有仓房容量不小于500吨、油罐罐容不小于50吨,其中从事特殊粮食业务的单位仓房容量不小于300吨。所调查的粮食仓储设施必须是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三)调查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经营业务类型,功能定位,库区数,从业人员,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仓储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设备采购是否使用过政府性补助资金(详见工作底稿1及填表说明)。 2 .库区基本信息: 库区名称、库区编号、库区地址(包括经纬度)、所属企业、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出让价值、闲置空地面积、仓储设施原值、地坪、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专用码头、接收能力、发放能力、烘干机、谷物冷却机、信息化建设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2及填表说明)。 3 .仓房信息: 仓房名称、仓房编号、建设年份、廒间数、仓房类型、储粮方式、仓房结构、仓容情况、主要业务、仓房状态、使用情况、保粮技术应用情况(详见工作底稿4及填表说明)。 4 .油罐信息: 油罐名称、油罐编号、建设年份、油罐规格、罐容情况、主要业务、油罐状态、使用情况、装备情况(详见工作底稿5及填表说明)。 二、调查时点及方式 (一)调查时点 以2014年12月31日为本次专项调查的时点。 (二)调查方式 为确保调查结果真实、不重不漏,原则上, 本次专项调查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储粮天津直属库参加当地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请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积极支持、配合这次专项调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统计后直接上报市粮食局,审核工作直接由市粮食局负责,此次不纳入区县粮食行政部门统计范围。 三、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调查分为调查准备、企业填报、区县普查、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 2014年12月底,市粮食局组织动员部署专项调查工作,并开展专项调查的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调查领导小组,要与当地统计、工商、国土等部门沟通,获取本地涉粮企业信息,准确界定专项调查范围。 (二)企业填报阶段。 2015年1月25日前,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导辖区内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完成工作底稿的填写。企业要先行收集和准备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地勘验,认真制作各库区平面示意图、填写工作底稿和编号对照表、拍摄库区大门及仓房(油罐)照片。 (三)区、县普查阶段。 2015年3月20日前,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纳入调查范围的所有粮食仓储设施逐一、全面地调查,现场核实企业工作底稿填写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后,督导企业根据工作底稿通过专门软件录入数据,导入图片,生成调查数据包。同时生成的一套带有仓房标准编码的表格,将作为今后推行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的基础编码,与工作底稿一并由企业保存备查。企业注册地与库区所在地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现场普查。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粮食局负责普查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 。2015年3月25日前,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专项调查结果的汇总,编制相关报表和分析报告,上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将于4月10日前完成全市数据汇总,形成我市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注意事项 (一)落实工作底稿制度。 原始调查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要严格执行工作底稿的签字制度,具体填报人、库区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人员共同对专项调查基础数据的质量负责。 (二)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为保证数据安全,要采取两项安全措施。一是工作底稿2上的经纬度数据只保留小数点后4位;二是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能用不上外网的计算机处理数据,并刻录光盘上报数据。 (三)报送要求。 各单位在报送时需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和纸质的分析报告, 电子数据部分必须刻录光盘进行填报,不得使用U盘或电子邮箱报送。分析报告应就主要数据和去年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数据作对比,有差异的部分要写清楚原因。 (四)处理好几种情况。 一个企业有多个库区且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时,以企业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调查部门,但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现场普查,核实工作底稿的数据。租赁其他企业的粮食仓储设施开展涉粮业务的,由仓储设施产权单位向资产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如出租单位不在调查范围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调查任务的,由承租单位填报。 联系人:张永良、武晓彤、王彦 联系电话:022-27123582   附件:1.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底稿1-5 2.工作底稿填表说明 3.库区平面示意图例 4.库区平面示意图绘制说明 5.照片说明 注:请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2015年1月5日     天津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