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制定印发《中国共产党天津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街道党工委会议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12.10.2017  09:03

  日前,市委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天津市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这是我市首次制定这一规则,力求为街道工委更好地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提供遵循。

  《工作规则》共8章34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了街道党工委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的职责,规范了街道党工委具体设置和职责任务,围绕推进区域化党建明确了具体运行机制。

  街道党工委的功能定位是什么?研究决策内容有哪些?《工作规则》明确,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区委授权,在本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街道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街道党工委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街道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集体决策制度,合理界定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

  “运行机制”厘清了街道党工委与区委、辖区各类组织的关系和运行保障机制。《工作规则》强调,街道党工委应当每年向区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区委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落实对区属职能部门派驻街道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选拔任用的征得同意权;加强对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换届人选的审查把关和日常管理,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考核评价和管理监督;做好本街道内市、区所属单位承担的有关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履行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对涉及街道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参与权,对涉及街道的公共事务的综合管理权,就重要事项对相关职能部门及派驻机构进行考核督办。

  《工作规则》还明确,街道党工委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区纪委和街道纪工委的监督,接受辖区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两代表一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区委应当定期对街道党工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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