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第八届天津应用法论坛将于2015年12月在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召开,请结合有关要求及工作实际,积极踊跃参加征文活动。请各单位及论文作者将征文电子版于2015年11月27日前报送市司法局政研室。本次论坛征文联络员为:市司法局政研室研究科刘泉;联系电话022-23082519;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5年10月15日
附件:第八届天津应用法论坛征文启事
第八届天津应用法论坛征文启事
“天津应用法论坛”是由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主办的学术论坛,参与的常务理事单位有天津市人大、政法委、法制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论坛旨在立足天津,联手环渤海经济圈兄弟省、区、市的法律界同仁,打破部门法界限,整合法律资源,开展并推动应用法学研究,共商法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之良策。2006年至今,天津应用法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七届,在环渤海区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经研究决定,第八届天津应用法论坛将于2015年12月在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召开,现将论坛征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安全生产与法律实施”,请参会人员围绕上述会议主题积极撰写并提交论文。也可根据本人的研究兴趣自选题目。
二、提交年会交流的论文应从未公开发表,且符合学术规范。为便于会议论文集的编辑和学术交流,敬请参会人员按照下述规范撰写论文:
(一)论文首页请写明作者姓名、所在单位、职称或者职务、电子邮件、联系电话等;
(二)论文主标题统一为小二宋体;论文正文统一使用小四号宋体;
(三)论文的注释体例一律参考《法学研究》杂志的注释体例:
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作者注请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电子邮件、联系电话等。
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
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
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
具体注释例:
1.著作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5.报纸类
〔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8〕《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9〕[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1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1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三、提交论文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过期不候。请各常务理事单位指定论坛征文联络员,并把联络员的联系方式通知各位作者。请各位作者注意:所有论文只提交WORD电子版,文件名存为下列格式:“工作单位+作者姓名+论文标题”,然后发给各自单位的联络员。联络员将本系统论文汇总后统一用压缩软件打包,文件名存为“**系统第八届天津应用法论坛征文”,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如下邮箱:[email protected]。特别说明:投稿邮箱只接受各常务理事单位联络员汇总后统一报送的打包论文,不接受作者个人投稿。
四、学会将组织常务理事和有关专家评选优秀论文,评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若干,并颁发正式获奖证书予以表彰。学会视具体情况,可能遴选部分优秀论文由国家级出版社结集出版。
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
2015年10月10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第八届天津应用法论坛征文的通知 -
天津20:38 23.11.2015 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