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仅仅是道德要求
《今晚报》5月20日警法版“今日开庭”栏目中刊登的一篇报道:老两口一起去送外孙女考试,结果一辆路虎车在小区内挡了路,因四处寻找车主未果,老太太踹了汽车两脚又用钥匙划了几道。因为这件“芝麻小事”,年逾六旬的她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起诉,很可能是平生第一次站上了法庭被告的位置。虽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每个月退休金只有一千多元的她,却付出了赔付车主两万两千元的“惨痛代价”。
相信因公德意识、规则观念缺失的车主乱停车造成的不便,我们每个人都遇到过,而由此带来的纠纷甚至争斗,也不时见诸媒体。胡乱停车放车肯定不对,然而自己无计可施便可去划对方的车,对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细细想来,划车者的心理不外有三:除了对乱停车辆的泄愤,还包括仇富和恶作剧。但不管出于什么心理和动机,可以肯定的是,划车者首先抱着侥幸心态,以为自己或在四下无人之际出手,不会被发现。另外大概无一例外当事者都认为这不是什么大事,至少到不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现在这个老太太的案例,相信会给很多人提了醒。
笔者由此想到几年前《今晚报》报道过的一例民事案件。天津一对母女因与人发生争执,将一桶粪便倒入对方车中。气消没消不知道,但母女俩随后也双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曾一度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歌星窦唯烧车泄愤事件,估计大家也还记忆犹新。以上案例的共同特点是,当事人对某些人怀有敌意和不满,对其财物进行破坏而发泄情绪。他们大概认为这样自己犯下的不会是什么大错,殊不知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想激情泄愤也好,想无聊恶作剧也罢,一些人以为无所谓的“小事”,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底线,甚至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刘备遗诏中所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早已成为千古警句而深入人心。而在法治日益昌明的当下,这句话已绝不仅仅只是对个人道德修养上的要求,站在其对立面的,往往是冰冷而又严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