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钢铁集团2014年法制工作实施意见

16.02.2015  16:47

  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作为市最大的工业企业和市国资系统“三个一批”的改革试点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关于印发《2014年市管企业法制工作安排意见》和《2014年市管企业法制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14〕2号),加强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功能建设,提升集团公司法务服务的水平和能力,高水平打造集团的法律服务运行体系,健全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扎实推进集团公司2014年法制建设工作,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制的参谋保障作用,结合集团公司当前整合做实的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法制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法制工作有关规范性要求为准则,以建立规范高效科学严谨的运行体制和机制为突破,以围绕集团公司重点工作、服务保障集团整合发展为重点,健全组织架构,完善网络体系,强化法制基础,防范法律风险,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地为集团公司整合做实、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集团整合做实和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建立集团法制服务保障体系。建立适应集团发展需要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体系,健全集团法制工作网络和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集团总法律顾问制度,着力推进集团各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高总法律顾问专职化率和专业能力;建立健全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探索行之有效的集团化法律事务管理模式,梳理法律事务管理权限和管理流程;强化对重点子企业以上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三项法律审核实现全面、全过程,达到100%审核率;推行对标进位工作,在集团内部互相学习提高的基础上,开展与先进企业的对标进位工作,提升集团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践行群众性路线教育活动,深入基层,化解纠纷和矛盾,依法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稳定和谐的局面,努力开创集团法制工作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集团总法律顾问制度

  一是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集团本部完成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明确总法律顾问人选;冶金公司、天铁公司、钢管公司和天钢公司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将总法律顾问人员聘任文件向集团备案;冶金公司、天铁公司、钢管公司和天钢公司所属的重点子企业应依法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人选。

  二是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集团本部、冶金公司、天铁公司、钢管公司和天钢公司以及所属的重点子企业应依法成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兼职法律顾问;集团新设立的商贸公司、国贸公司、新产业公司和资本运营公司应明确法律顾问人员。

  三是加强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高法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集团各有关单位要创造条件,不断加大法务人员引进、培训和培养的力度,确保法务人员持证上岗的比例。集团本部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法务人员全部具有助理以上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冶金公司、天铁公司、钢管公司和天钢公司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法务人员全部具有助理以上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冶金公司、天铁公司、钢管公司和天钢公司所属的重点子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法务人员60%以上具有助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集团新设立子公司法律顾问应全部取得助理以上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

  集团将按照市国资委的总体部署及集团工作需要,组织指导法务人员的助理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等培训、报名和取证考试等;建立集团法务人员档案库,开展法务人员的轮岗培训、交流和学习;协助组织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逐步建立集团法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二)完善集团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根据集团整合做实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适时划分集团法律管理界面,理顺法律管理内部流程,整合并优化配置内部法务资源,建立完善集团法律服务体系。

  集团法律服务的主要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管理事务、项目(投资、融资、担保、并购、企业改制、企业退出、资产处置等)法律事务、纠纷调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普法培训法制宣传事务、商业秘密保护事务、法律审核及法律风险防控事务。

  按照企业法制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有关规章制度,集团各单位法制工作按照“法人自治、集团协调”的总原则,实施“横向事务服务管理,纵向业务协调、指导、监督与考核”。集团以宏观性、政策性、重大性、非生产经营相关性事务为主,对诉讼、项目(非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类)、知识产权、普法培训、外聘法律服务机构等统一协调指导;集团重要子公司和重点子企业以生产经营相关性事务为主,对生产经营合同、商业秘密保护、一般性制度审查等实施日常服务管理。

  二是按照集团各重要子公司以及重点子企业的特点,探索建立集团法律管控模式,强化集团对法律事务协同管控。

  集团推行集中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集团对重要子公司冶金公司、天铁公司、钢管公司和天钢公司实行分散管理,其法律事务暂由其自行管理为主,集团对其业务进行协同、协调和指导;对集团新设立法务机构尚未健全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集团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其法律事务除集团授权自行管理之外,由集团统一管理和服务。

  理顺法律事务管理内部流程,建立法律事务工作网络,形成“横向服务支持,纵向协调联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按照国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各单位的管理内容和权限划分,凡由市国资委以上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原则由集团以下单位初审后,由集团法律审核并出具意见;凡由集团决定的事项,原则由集团以下单位法律审核并出具意见,并报集团法律备案;凡由集团重要子公司决定的事项,由各重要子公司拟定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自行法律审核管理;按照集团、重要子公司和重点子企业三级管理的模式,建立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三位一体”的法律事务工作网络;探索法律事务工作的网络化建设,实现集团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及网络化,促进法律事务工作的高效便捷。

  三是归集外部法律资源,实现集约效力效果。探索建立以集团为中心的外部法律资源信息库,归集集团各单位的律师机构、专家、学者等外部法律资源,遇有重大、复杂、疑难等事项,集团内部企业法律顾问不能胜任解决,确需利用外部资源时,经涉事企业总法律顾问确认,按照规定的程序利用外部资源,统一规范运作,实现集约效力效果。

  (三)健全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集团结合规范化董事会建设,依托内部审计和法律等职能,协助董事会审计和风险防控委员会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一是在集团开展法律风险联合大调查。由集团本部牵头,联合冶金公司、天铁公司、钢管公司和天钢公司部分业务骨干,拟于上半年对各重要子公司、重点子企业开展一次系统的法律风险内部排查,在分析总结排查结果的基础上,制订改正和完善措施,并参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建立相应的内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规范管理流程,实现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是牢筑法律审核基础,完善规章制度。集团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企业规章制度、重要经济合同、重大决策三项重点法律审核的严格落实,构建从集团到所属企业统一高效有序的法律审核体系,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审查流程,强化法律把关,实现重要事项法律审核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按照一事一审核、已审一台帐、一立卷一归档的原则,建立台帐与立卷归档管理制度,推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机制和报告备案制度。按照市国资委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预警机制,完善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并落实重大法律纠纷备案制度,制订法律纠纷处理机制,创新法律纠纷解决模式,防控重大法律纠纷发生。对集团内产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者历史遗留的重大纠纷案件,集团各单位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报告,由集团牵头组织成立案件协调处理小组,强化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集中统一协调处理,切实保障集团合法权益,以促进集团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开展对标进位,提高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在法律风险联合大调查的基础上,由集团牵头,适时组织集团内有关企业开展内部对标,通过内部比较,经验总结,工作交流,促进集团各单位法律服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在内部相互学习总结的基础上,集团将进一步走出去,与国内先进企业,国际知名企业进行对标学习,认真分析和查找法律工作体制机制,服务方式方法,工作手段、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差距,通过学习改进,积极打造与集团当前工作相匹配的法律服务软实力,体现集团的特色特点。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集团于一季度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法律事务部,明确总法律顾问人选,配备1-2名专职法律事务人员。建立以集团总法律顾问为组长,四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集团本部、各有关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法务工作领导小组,以集团法律事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组织领导集团法律事务和法制建设工作。

  (二)强化学习培训

  集团与市国资委有关部室协调结合,开展多层次的学习交流和培训,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提高法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意识,提高依法提供服务,依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力争在1-2年时间内,全部法务人员取得助理以上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2-3年内,设置总法律顾问制度单位的总法律顾问人员全部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集团本部、集团各有关单位的专职法务人员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津贴制度,激励持证上岗。

  (三)注重监督考核

  集团统领、协调和指导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按照市国资委对集团企业法制工作的考核标准,集团拟定相应的法制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在日常业务协调服务指导的同时,注重督查考核,强化主体责任,突显管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