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七个明确”强推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天津消防网讯 近日,陕西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站建设技术规范》、《卫星消防站建设技术规范》两部地方性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事业编制、建设标准等方面内容,开创了我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历史先河,实现了省委省政府解决消防工作七大困难中3000员额消防事业编制的政策落地,也推动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明确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防早防小的原则,切实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建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发文,依照法定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确保全省消防工作《三年提振计划》事业编制的有效落实。同时,明确界定应组建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具体形式,并对招聘登记、人员编制、队伍管理、经费保障、装备配备、队站标准、装备配备等作出规定,着力解决专职消防队员身份不明、配备不足和招不来、留不住、低层次循环等问题,努力推进公安现役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组成的四级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明确依法登记。全省各地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切实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因社会公共消防需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的地方,经当地政府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登记管理工作,凡符合事业法人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予已登记,努力推进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创新。
明确事业编制。全省各级加强基层消防队伍骨干力量建设,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性质的专职消防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突破事业编制总量的前提下,通过精简整合、调剂编制等办法,将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逐步纳入事业编制序列进行管理,并依法创新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入消防事业单位的机制。具体由各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协商并报省级编制、人社、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明确征招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招聘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并报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对新招聘的专职消防员进行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市、县(区)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由所属单位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未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将按照《劳动法》和劳动纪律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员合法权益,并参照公安消防队伍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适用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
明确职责任务。全省各级将按照《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安消防战斗指挥调度体系并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经同级人社部门批准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专职消防队伍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建立落实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生活等制度,并承担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责任务。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统一佩戴消防标志,着灭火救援服或抢险救援服,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明确保障范围。全省各地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加大对基层消防队伍建设中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等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同时,专职消防队严格按照陕西省《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站建设技术规范》和《卫星消防站建设技术规范》要求,配齐配强消防车辆装备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全建好队站营房和功能设施,确保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标配。
明确考核奖惩。各级各部门将站在推动经济建设全局的高度,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基层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和全省年度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比重,省公安消防部门会同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对市(区)消防队伍建设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各级公安消防、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监督指导,加大试点协调督促的力度,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全面推动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优质高效运转。同时,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队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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