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天津万恒工贸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问题的通知
24.08.2015 12:10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津环保法〔2015〕142号
市环保局关于天津万恒工贸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处置问题的通知
天津万恒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自2013年至今共产生1.5吨左右的危险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你单位擅自将上述危险废物交由西青区张家窝镇老君堂村环卫队进行处理,经查,该环卫队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及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君堂村环卫队如果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含三吨),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你单位将构成共同犯罪。
我局要求你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你单位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我局及西青区环保局将对你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
2015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4.08.2015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