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游”的区分与处罚

18.11.2016  16:03

    正确区分“不合理低价游”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属于“不合理低价游”。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合理低价游的五种情形: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不合理低价游”的处罚
    1、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3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罚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所有的旅游者们为自身安全和旅游目的考虑,要学会对“不合理低价旅游”坚决说不。在遭遇到旅行社等经营者侵害自身权利的时候,一定要保存证据,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