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解答 

08.07.2015  13:27

  ■什么是继续教育?哪些人员需要参加?


  根据2001年天津市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颁布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需参加。
  
  ■继续教育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主要学习内容有哪些?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很多,主要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岗位培训、网络培训,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学习内容包括公需课程学习和专业课程学习两大类。公需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项学习课目,必修课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须自行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进行免费注册学习;选修课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网上培训或参加各区县、各委办局、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需课程培训班。专业课程按照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可通过接受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发表论文著作以及自学专业知识等方式完成。
  
  ■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时有何要求?时间安排怎么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按照每天8学时换算,12天相当于96学时;18天相当于144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学时完成当年学习任务并申请登记学时;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记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完成验证、考核工作。
  
  ■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所需费用有何规定?企事业单位在继续教育学习中有何义务?


  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提供继续教育学习机会。
  
  ■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何关系?未完成年度学习任务有何影响?


  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时应提交接受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即每年经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验证盖章的《继续教育证书》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其它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偿继续教育费用,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扣发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以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管理职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学习的;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未达到学习目标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继续教育证书》是什么?如何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专门凭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人手一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证,原证仍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说明情况,申请补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如何对继续教育年度学习情况进行考核、验证?


  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每年须进行考核,并查验《继续教育证书》。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并完成《继续教育证书》的年度验证工作。通过查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载的内容,考核其是否完成规定学时,学习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规定者为合格,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登记工作的严肃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结业证书、合格证书等替代《继续教育证书》。
  
  ■如何保障继续教育基地发挥作用?


  市人力社保局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优先支持基地承办国家和本市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组织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提供给基地内部使用。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作的专家参与基地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效果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家选拔、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基地使用管理部门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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